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七次修憲

1991 第一次修憲:
1.「國民大會」廢除動員戡亂臨時條款
2.制定國大代表和立法委員選舉制度

1992 第二次修憲:
1.取消國大選正副總統權,增加司法考試、監察院人事同意權
2.開放省長、直轄市市長民選

1994 第三次修憲:
1.正副總統民選,任期四年
2.將「山胞」正名為「原住民」